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现其基槽开挖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础底宽加工作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了分歧,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属于施工措施,按合同”超出设计部分不予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就应按实际开挖的基槽宽度结算。什么叫“按实结算”?怎样理解? 本工程的基槽该怎样结算?
答:按实结算是指按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或费用。
基槽结算首先要看超挖部分发生的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则可认为其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有一个工程的结算工作,变更和签证很多,涉及签证的计算现在理解上有分歧,分歧如下:增加某项工作签证费用53000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括了全部费用,因此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参加计取利润、税金,还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者直接计入税后造价?另外因为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要优惠?
答:签证是针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签证只需另外计取税金,即直接计入税前造价。
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一般来说,优惠是针对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含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所以也需要优惠。
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挖基础土方 三类土 基础类型:独立基础 层底面积:1.8m*2.0m挖土深度:2.7m弃土运距:自行考虑 地下水位:-1.2米”,根据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面积是1.8M*2.0M,基础底标高为-2.7米没有错.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描述“独立基础,垫层材料种类、厚度:100厚C15素砼垫层,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想请教一下,独立基础已按描述施工完毕,请问独立基础中的”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算?
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的工程量是以“垫层面积*挖深”来计算,挖深是从垫层底部开始计算,所以底面积应该计算基边各出50CM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也应计算垫层厚度。 由于以上案例只列出了清单的项目特征,并没有说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是否是按“垫层面积*挖深(垫层底部)”计算的,所以不好判断甲方是否漏算。施工方需要验证一下,如果确实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工程量。
包干价里遇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答:应该看合同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因为该项施工引发了额外的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某所在的一净水厂项目,近日遇到一个索赔问题,我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和业主前,经监理及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挖深度为4.5M,上口长98M宽46.5M,在基坑一侧有一已完工投产的沉叠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沉叠池一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我方采取自然放坡的形式开挖,后由于靠近沉叠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和不均匀沉降,导致原沉叠池边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靠近沉叠池一侧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砼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连续抽水。事后我方要求索赔,但监理和业主以以下两个理由拒绝签证:(1)我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2)监理和业主口头拒绝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没有拒绝打一排钢板桩为由认为是由于我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的事故。请问监理的理由合理吗?我方能否提出索赔?
答:如果从书面材料来讲,监理和业主的理由是合理的,施工方不能索赔。具体原因如下:1.施工方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但是业主没有叫你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从题面上可以看作是业主希望乙方采取造价低的措施,但乙方没有继续提出合理化建议,而采取的自然放坡措施没有保证好施工质量。所以乙方要承担主要责任。2.乙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说明业主和监理 没有认同乙方的施工措施计划,不能形成正式协议,所以乙方是在没有和甲方 监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后果当然由乙方承担责任。
按蓝图实施后才来的设计变更存在返工的问题,问签证应该签的范围是什么?是已经做了的,加拆除部分,要不要把设计变更要求的重新实施部分也作为签证的内容之一呢。比如原蓝图200厚墙,2.9M高。变更下来前已经做了2M高,现在变更要求变为120厚,那我签证的范围应该是已经做了2M高的240厚砖墙的费用、拆除费用。那么请问重新按变更要求实施的120厚墙是按变更直接进入结算还是签证?
答:对于已经施工完成部分因为返工全部浪费,按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条款,计算出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另外需要计算拆除费用,完成的部分需要拆除,要计算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若有),垃圾搬运费; 至于按设计变更重新施工部分(120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变更单直接纳入结算。
做安装工程造价时,实际布线的管线往往与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看了清楚起见,会避免交叉,所以与实际施工相差很多,我们认为应按实际的管线走向结算。但施工方就是坚持说应该按照图纸结算,并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样画的,可我们这竣工图纸是施工方画的,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种情况是按实际发生的结算,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答: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器会多很多,实际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的表达,所以应该按实际的最佳路线计算,比如水暖立管,应该按规范要求的离墙距离来确定,平管的尺寸就是唯一的了,电气工程,要按最短的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资料来计算就没有分歧。
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清单),合同只约定:若发生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若原合同价为100万,设计变更导致造价增加8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合同价的±5%,那么,结算价款应= 100+8=108万,还是应=100+(8-5)=103万?
答:合同中对超过5%的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实际上可能造成双方理解歧义。出现歧义后按合同法的精神有可能会向有利于承包人的方法解释,即按全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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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转自“土木工程网”